首页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