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关闭
第九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三节 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关闭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外国银行申请关闭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 (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已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在中国境内保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