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第九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解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解散;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存放的方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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