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九条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