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四节 变更名称
第八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当在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事项发生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报告,并于30日内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变更名称申请表; (三)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四)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五)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六)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七)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及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材料,包括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名单及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反洗钱制度等。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八)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或者意见书; (九)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十)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