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三节 修改章程

第八十二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 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章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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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