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六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资料。 银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资料。 银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