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变更事项的申请已经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就变更事项制定具体方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股东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根据银保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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