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

第六十八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其申请,但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总额不变仅变更币种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