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七节 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十六条
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对外投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的基本情况、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权投资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二)申请人股东同意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决议; (三)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基本情况,投资方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股权投资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被投资方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申请人与被投资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情况; (十)申请人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战略及执行情况; (十一)申请人最近2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案件的,应提交整改情况的说明; (十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第(七)项不适用申请人发起设立机构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