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八条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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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