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七条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一式两份): (一)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二)开业申请表; (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任支行行长简历、商业银行从业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等详细说明; (五)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六)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培训记录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 (七)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八)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九)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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