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五节 支行设立第五十五条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