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