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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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