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四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下设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设立

第四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营机构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符合银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银行整体竞争能力; (二)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