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