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