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三)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四)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五)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六)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资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九)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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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