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五条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债务本金和利息;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保监会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