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者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保监会或者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银保监分局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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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