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第一百三十条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