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 第一节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中外合资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商业银行,或者不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但依据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业银行: (一)持有拟设中外合资银行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有权控制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拟设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其主要股东纳入并表范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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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