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四节 开办其他业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 (四)符合外资银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内部决策程序通过;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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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