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三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四)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五)信用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者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七)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八)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情况和使用情况介绍; (九)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的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十)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二)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三)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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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