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台、中台、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