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业务范围 / 第二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下列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