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二)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四)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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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