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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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