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第一百零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代表处;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关闭方案及人员安置计划。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六节 外国银行代表处关闭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关闭代表处;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已同意其申请; (三)具有有效的关闭方案及人员安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