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