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四章 机构终止 / 第五节 支行关闭

第一百零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的董事会或者有权部门已决议通过关闭支行; (二)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的方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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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