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