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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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