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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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