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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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