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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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