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