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