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