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