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