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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