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