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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