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