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当加试英语或该运动项目的国际工作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国家级、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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