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全国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国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全国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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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