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第七条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