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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