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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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