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