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届满;

(二)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认定为失信主体标准的;

(三)因为政策变化或者法律法规修订,已经不适宜认定为失信主体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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