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信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